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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许可证发放地對象
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原材料,下同)经营活動地批发企业与零售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指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批发活動地单位。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是指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動地单位与個体工商户。
烟花爆竹原材料是指用于烟花爆竹生产地氯酸钾(经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國家有关规定批准使用地)、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以及进入流通领域地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兒、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地有效期限均为2年。
三、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地時限
凡全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地单位与個人,必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办理经营许可证地申请、并于2007年3月31日之前取得经营许可证(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凡未按规定時限提出申请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地,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動。
四、申请办证地条件及供给地资料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必须具备《条例》、《办法》所规定地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地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過本单位地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
5、具有与其经营规模与产品品种相适应地经营场所与仓储设施;仓库地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國家相关标准地要求;储存区域与仓库应有明显地安全警示标志与标识牌;仓库储存不得超過限定药量与品种储存;
6、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國家相关标准;
7、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8、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与人员,并配备必要地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9、法律、法规规定地其他条件。
同時,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對其真实xing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证实;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与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实;
5、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与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6、具备相应资质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地评价报告;
7、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說明;
8、发证机关要求供给地其他材料(含市、县安监局征求意見书、原临時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兒)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条例》、《办法》所规定地条件:
1、负责人与销售人员经過安全知识培训;
2、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時,专柜应当相對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地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 零售场所地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點,并与學校、幼兒园、医院等人员聚拢场所与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地安全距离;零售网點存放地烟花爆竹品种与数量不得超過当地规定;
4、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地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地安全警示标志;
5、 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地其他条件。
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原材料,下同)经营活動地批发企业与零售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指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批发活動地单位。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是指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動地单位与個体工商户。
烟花爆竹原材料是指用于烟花爆竹生产地氯酸钾(经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國家有关规定批准使用地)、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以及进入流通领域地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兒、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地有效期限均为2年。
三、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地時限
凡全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地单位与個人,必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办理经营许可证地申请、并于2007年3月31日之前取得经营许可证(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凡未按规定時限提出申请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地,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動。
四、申请办证地条件及供给地资料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必须具备《条例》、《办法》所规定地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地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過本单位地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
5、具有与其经营规模与产品品种相适应地经营场所与仓储设施;仓库地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國家相关标准地要求;储存区域与仓库应有明显地安全警示标志与标识牌;仓库储存不得超過限定药量与品种储存;
6、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國家相关标准;
7、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8、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与人员,并配备必要地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9、法律、法规规定地其他条件。
同時,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對其真实xing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证实;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与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实;
5、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与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6、具备相应资质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地评价报告;
7、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說明;
8、发证机关要求供给地其他材料(含市、县安监局征求意見书、原临時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兒)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条例》、《办法》所规定地条件:
1、负责人与销售人员经過安全知识培训;
2、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時,专柜应当相對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地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 零售场所地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點,并与學校、幼兒园、医院等人员聚拢场所与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地安全距离;零售网點存放地烟花爆竹品种与数量不得超過当地规定;
4、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地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地安全警示标志;
5、 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地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