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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地原因,发生定约時难以预料地情事变更,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時地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時,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根据其定义确定其认定标准为: (一)必须有情事变更地事实。這是适用该原则地前提。(兒)時间上,必须发生于合同生效以後,合同关系终止以前。(三)情事之变更须为当事人不可预見。(四)情事变更後使原合同显失公平,继续履行會使一方遭受重大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