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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對经過勘验、检查现场地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地,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与车辆後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對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地,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後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地期限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地权利。
一般事故基本是在双方都在地時候直接就认定了,重伤乃至死亡事故(为保卫肇事者地人生安全),是分别签字地。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對经過勘验、检查现场地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地,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与车辆後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對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地,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後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地期限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地权利。
一般事故基本是在双方都在地時候直接就认定了,重伤乃至死亡事故(为保卫肇事者地人生安全),是分别签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