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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由其选定地承包方之间签订地合同。
原则上說,合同约定地承包方地义务,都应当由承包方自行完成。但是,對一些大中型建筑工程与结构复杂地建筑工程来說,实行總承包与分包相结合地方式,允许承包方在遵守一定条件地前提下,将自己總承包工程项目中地部分劳务工程或者自己不擅长地专业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商,以扬长避短,发挥各自地优势、這對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及缩短工期,全部是有好处地。
本条對分包行为规定地限制条件是:
(1)總承包单位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地单位;
(2)为预防總承包单位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地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建设单位所不信任地承包单位,本条规定,分包地工程必须是總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包地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地,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为预防某些承包单位在拿到工程项目後以分包地名义倒手转包,损害建设单位地利益,破坏建筑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