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双方地身体健康状况是家庭幸福地重要条件,更是保证子女健康地物质基础。因此,在选择對象時,除了留意對方地道德品质外,還必须留意對方地身体健康状况。假如有以下四类情况之一者,不能选为配偶:
1、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内旁系血親之间不准通婚:直系血親是指以本人为中心,垂直上下三代以内地血親。包括父母、祖(外祖)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親是指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地男男女女,如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叔、伯、舅、姨、姑、堂、表兄弟姐妹等。
2、男女双方均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xing精神病或重度智力低下者不准婚配:据调查,夫妻双方都患有精神分裂症者,其子女地发病机會为57.8%一68.1%。重度智力低下者生活多不能自理,假如双方同病,非但不能互补,尚需他人照顾,既無法承担家庭义务,又無能力教养子女,若系单基因遗传所致,其後代同樣为智力低下地机會增多,更會加重家庭与社會地负担。
3、無法矫正地生殖器官畸形者不能选为配偶。
4、严重地内外科疾病患者如血友病、严重地心脏病、肿瘤未经治愈者不能选为配偶。



